一、 比賽隊伍人數
每一隊伍報名人數五至八人,但每一場次出賽人數限五人。
二、 比賽流程
1. 將實務個案發給各隊閱讀
2. 時間限制為二十分鐘
第二階段:個案討論
1. 各隊分別帶進討論室進行小組討論
2. 時間限制為八十分鐘
第三階段:個案報告及質詢
1. 抽籤報告順序:先報告隊伍為A隊、後報告隊伍為B隊
2. 主席報告:重述比賽規則,時間為兩分鐘
3. 各隊報告:兩隊各自報告所討論之方案,每位報告時間為三分半鐘
4. 交叉質詢時間:兩隊各自推派二位選手分別質詢友隊一個問題,每一題準備及發問時間為一分半鐘,準備及回答時間為二分半鐘
5. 裁判問答:三位裁判分別詢問每一隊伍一個問題,每一題準備及回答為二分半鐘
第四階段:裁判講評
(1) 進場
請比賽各隊於開賽前五分鐘進入閱讀室,並依從各小隊輔帶領至指定區域就坐。若未按時入場,經小隊輔提醒一次仍未進場,取消比賽資格。
(2) 閱讀個案
1. 比賽之個案為當天裁判團隨機抽取由四所主辦學校所準備的個案。
2. 各參賽者不得攜帶任何書籍或文具進入閱讀室,只能使用由大會發放之文具,且個案裝訂成冊,每人一本。
3. 請遵循大會工作人員指示,於聽到“現在開始閱讀個案”後,才得翻閱個案內容。
4. 閱讀個案期間,隊員間不得交談或傳閱字條,也請勿作出任何干擾旁人的舉動。
(3) 討論
1. 請各隊依從小隊輔之帶領至個別專屬之討論室,並於聽到工作人員指示“現在開始討論”後,才得使用大會發放之工具,進行討論。
2. 討論時間僅能使用所有大會所提供之文具,如:投影片、投影筆、空白紙、原子筆等,或是教室內黑板及粉筆。
3. 討論時間結束時,須交回所有文具用品,原子筆、已使用之投影片及A4紙、卡片紙除外。
(4) 發言
1. 請比賽各隊於開賽前兩分鐘進入比賽場地,以聆聽大會計時計分規則。除個案、投影片、及大會準備之原子筆、紙張外,不得攜帶任何文具用品。若未按時入場,且經小隊輔提醒一次仍未進場,取消比賽資格。
2. 比賽現場發言順序由大會計時計分人員控制,請於聽到“請某某 隊開始發言”後才開始發言。
3. 請配合大會計時計分人員之指示,以維持現場秩序。
(5) 各隊報告
1. 兩隊共十位選手均需上台報告,每位選手報告至多為三分半鐘,計時自第一位選手上台發言直至第一位選手報告完畢為止,再自第二位選手上台發言起計,以此類推,每位選手未用完時間不得累計。
2. 報告內容以不偏離個案內容範圍為限,且不得涉及人身攻擊。
3. 比賽所需器材,需在領隊會議時提出;若在比賽當天未提出申請,將不予受理。
(6) 質詢時間
質詢問題
1. 每一隊伍推派二位選手分別質詢友隊一個問題,每一題準備及發問時間為一分半鐘。
2. 後報告隊伍(B隊)先質詢問題。
3. 裁判問問題時間不限制,但僅能問一個問題。
4. 質詢問題需明確,且只能有一個問題。若質詢方所提出問題超過一個且無法決定答題方應回答那個問題,得當場請裁判抉擇回答那一個問題。
5. 認為質詢偏離個案內容時,可當場對裁判提出抗議,由裁判裁決是否作答。倘若裁決不需作答,發問者必須另提問題,問題時間重新計算,又以裁判之裁決為意,被質詢方不得再對該題目提出抗議。
回答問題
1. 每隊須回答友隊兩個問題及裁判三個問題,每一問題須由不同選手分別作答,每一位選手不可重複答題。
2. 討論及上台回答,限時二分半鐘。
3. 發問隊伍不得中途打斷對方答覆,除非對方要求覆述問題(覆述問題時間不計入質詢與發問之時間)。
4. 答覆內容均不得涉及惡言攻訐或人身攻擊。
5. 請各隊於聽到計時計分人員宣告“請某某隊開始發問/回答”後才開始討論。
6. 非該隊之發問/回答的討論時間,隊員間不得交談,只能以寫字條方式溝通。
(7) 時間提醒及逾時扣點
1. 發言結束前一分鐘舉牌通知;前十秒按一短鈴:結束時則舉牌及按一長鈴。
2. 報告、質詢、或回答問題時間每超時五秒按鈴一響並扣一點,不足五秒以五秒計,一點合計五分(所扣點數需與各場次的裁判人數相乘,方為實際所扣總數),超過三十秒時則強制下臺。
(8) 觀摩
各場次均歡迎旁聽,請觀摩者於比賽前十分鐘進場,場地一經坐滿,不再允許入場,且旁聽者須聽從大會人員指示,不得任意進出或以言語、肢體動作干擾比賽進行。
四、附則
(1) 比賽前不寄發個案資料。
(2) 請於領隊會議時,提出每隊參賽隊員的正確名單(每隊可提八位隊員),之後將不得擅自替換參賽人員。
(3) 每場比賽都請出示個人學生證,以供大會查詢。
(4) 比賽期間不得要求變更或擅自離開大會限定之場所。
(5) 各隊所需之文具用品由大會統一供應,於領隊會議時公佈。
(6) 文具裝於牛皮紙袋內,含有20張投影片、30張A4白紙、投影筆一組、計算機一台、尺一把、螢光筆五支、鉛筆五支、圓規一把、卡片紙十張。
(7) 比賽場地內準備雷射光筆一隻。
(8) 若有其他臨時公佈之注意之事項,依大會現場公佈為準。
(9) 茶水可由自己攜帶,手機於閱讀、討論、比賽時間不可使用。
五、注意事項
(1)違規事項處理條例
違規事項包括
1. 擾亂會場秩序者,扣兩點。
2. 妨礙或打斷對方發言之動作、語言或其他肢體語言者,扣兩點。
3. 未聽從大會計時計分人員之指示者,扣一點。
4. 發問者所提出問題涉及人身攻擊,扣兩點。
5. 在第二階段討論時間中,向外尋求人力、物力支援者,扣三點。
6. 在第三階段報告時間中,製作輔助工具(如投影片),扣兩點。
7. 比賽期間用不正當手段尋求人力、物力支援者,扣三點。
8. 以上一點為五分,皆要乘以該場次裁判人數來扣點。
9. 經大會認定違規事蹟者。
10. 前述1-7項違規發生,經由主席二次警告後未改正,或不服從者,經裁判同意,可要求該隊離場。
處理條例
1. 違規獲得之利益不予承認。
2. 嚴重違規情事,經大會開會決議,取消參賽資格,並公佈其事實。
(2) 申訴注意事項
1. 於報告時間欲提出申訴之隊伍,必須於某一隊伍五位隊員全體報告結束後方得提出抗議。
2. 於質詢或回答時間,當參賽選手未上台發言還在台下討論時,欲申訴之隊伍可立即提出抗議;而當選手已上台提問或回答問題時,則必須等候發言中之選手結束提問或回答,方得提出抗議。
3. 裁判人員交出計分表後,由大會計分人員收齊裁判評分表檢查是否無誤,並分別向兩隊詢問有無申訴請求(該場成績及已提出之抗議事項除外)。如無,則由主席宣佈“比賽結束”,隊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更改評判結果。
4. 比賽進行現場有違規事項事實發生者,限於比賽當場提出,且經由裁判及大會計時計分人員作證,立即通知該比賽場次主席並提出抗議書及書面證據一份,再由主席交由大會決議,裁決結果將於其中任一隊下一場比賽前公佈。
5. 違規事項經大會決議後,按處理條例,各隊不得提出異議。
(3) 大會仲裁人員
1. 大會顧問
2. 賽務長(裁判長)
3. 該比賽場次現場主席及賽務人員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